昌乐县民政局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县政府工作部门,成立于1958年。局机关由办公室、财务科、优抚科、低保科、社会科、基层政权科、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7个内设职能科室组成。昌乐县民政局作为一个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进步、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主要担负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社会福利、医疗救助、救灾救济、双拥、优抚安置、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区划地名管理、社会组织管理、慈善捐助、社会救助、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军休服务、福利彩票、烈士褒扬、殡葬管理等各项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负责全县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申报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申报县以上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县双拥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全县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全县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县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工作。
(五)拟订全县救灾工作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拟订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减灾合作。
(六)牵头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七)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规范性文件,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拟订全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县内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申报工作;负责县内镇(街)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与邻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
(九)指导全县地名管理工作,推进地名标准化;负责全县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划、居民地以及街路巷名称的命名、更名、标志设置;管理地名档案,提供地名信息咨询服务。
(十)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县社会福利机构建设;负责全县福利彩票的管理、销售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一)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全县婚姻登记工作;负责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全县殡葬管理,负责全县经营性公墓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监督县内的婚姻、殡葬服务活动。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管理国家、省、市和县拨民政事业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
(十四)负责县老龄委的日常工作。
(十五)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和维护稳定工作。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方式:
电话:0536-6221883